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镜执字第864号 申请执行人杨津,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魏敦九,男,1965年9月3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09)镜民一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魏敦九房屋拆迁补偿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 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肖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