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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镜执字第864号

杨津与魏敦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津;魏敦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镜执字第864号 申请执行人杨津,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魏敦九,男,1965年9月3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09)镜民一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魏敦九房屋拆迁补偿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 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肖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