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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法民初字第05925号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星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星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法民初字第05925号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石马河阳光家园**6-2,组织机构代码78421664-2。法定代表人蓝立超,总经理。被告朱星玉,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星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何晓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凌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