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张春梅,女。被告祁小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梅与被告祁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梅于2011年11月2日在本院未向被告送达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牛怀玉
审判员 尹明良
审判员 贺秉政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