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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1346号

原告张春梅与被告祁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春梅,祁小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张春梅,女。被告祁小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梅与被告祁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梅于2011年11月2日在本院未向被告送达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牛怀玉

审判员  尹明良

审判员  贺秉政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