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湖安孝商初字第237-1号
原告:张孔明,铺镇芝里新村四区15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707100239。
被告:蒋长贵,递铺镇老庄村杨梅山自然村2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5402190910。
被告:王林林,递铺镇老庄村杨梅山自然村28号,公民身份号码:××04180910。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孔明诉被告蒋长贵、被告王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蒋长贵、被告王林林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价值19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孔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蒋长贵、被告王林林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价值19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19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建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鹤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