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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湖安孝商初字第237-1号

张孔明与蒋长贵、王林林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孔明,蒋长贵,王林林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湖安孝商初字第237-1号

原告:张孔明,铺镇芝里新村四区15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707100239。

被告:蒋长贵,递铺镇老庄村杨梅山自然村2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5402190910。

被告:王林林,递铺镇老庄村杨梅山自然村28号,公民身份号码:××04180910。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孔明诉被告蒋长贵、被告王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蒋长贵、被告王林林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价值19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孔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蒋长贵、被告王林林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价值19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19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建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鹤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