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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民一初字第1135号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民一初字第1135号原告高某,工人。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由150原告担负。

审判员  刘盼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宋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