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民一初字第1135号原告高某,工人。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由150原告担负。
审判员 刘盼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宋 毅 来源: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民一初字第1135号原告高某,工人。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由150原告担负。
审判员 刘盼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宋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