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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577号

广东省广业建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东全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57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广业建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全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577号原告广东省广业建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莫思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邝卓文,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欣,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全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陈立鸥,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彪,男,1960年6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执信南路。

原告广东省广业建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广东全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月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省广业建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邝卓文,被告广东全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省广业建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4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自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同德上步路25号x房的车库出售给原告,原告应当支付对价人民币柒万元整,被告应在收齐原告支付的购房款两天内与原告共同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已根据合同约定于2008年4月15日付清对价人民币柒万元整。至此,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完毕。然而被告却拒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久久不予协助原告办理涉案车库的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原告曾多次催促未果,被告反倒以楼价不断飙升为由要求增加购房款。现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号C2855099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广州市白云区同德上步路25号x房的车库的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东全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辩称,要求原告再补15万元房款(包括另外两套房产)之后,我方才同意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白云区同德上步路25号x房(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登记产权人是被告,建筑面积为45.0664平方米,登记使用性质为车位。2008年4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号:C28550xx),约定甲方将上述涉案房产的车库出售给乙方,总成交价为人民币柒万元;第三条、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向甲方支付定金壹万元;第四条、乙方2008年4月15日支付甲方购房款陆万元;第五条、甲方应当在收到全部房款后,当天将房产交付给乙方,双方同时结清所有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费用,交付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六条、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所有房款之日起两天内与乙方共同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各付各税。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付清全部购房款,被告将涉案房产交付原告使用。由于被告以房价上涨为由要求原告增加购房款,但原告不同意,故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过户及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预收款凭证、收据、函件、复函、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付清房价款,被告已将该房产交付原告给使用。但被告至今未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及登记手续,其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产的产权过户及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房价上涨为由要求原告补交购房款后才愿意协助办理上述过户手续的抗辩显属无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东省广业建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广东全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号:C28550xx)合法有效。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全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广东省广业建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办理广州市白云区同德上步路25号x房的产权过户及登记手续。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全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月琴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蔡晓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