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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威高民初字第992号

刘玉良与威海万力起重挖掘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玉良,威海万力起重挖掘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高民初字第992号原告刘玉良。被告威海万力起重挖掘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烟台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昭青,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良与被告威海万力起重挖掘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良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玉良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原告刘玉良负担。

审判员  曹玉翔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