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774号原告赵宏,男,农民被告赵伟,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田苗 微信公众号“”
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774号原告赵宏,男,农民被告赵伟,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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