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资民初字第454号原告资源县邮政局,住址:资源县资源镇大埠街119号。负责人陆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明霞,局长助理。被告彭剑。本院在审理原告资源县邮政局诉被告彭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彭剑外出打工未归,原告资源县邮政局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源县邮政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清山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唐志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