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4091号罪犯范称心,于安徽省灵璧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了(2010)甬象刑初字第5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称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429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10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范称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称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范称心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范称心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节祥
审 判 员 陈作岚
审 判 员 邵芳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代
书记员 何锦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