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770号原告宋合。被告罗小利。
原告宋合与被告罗小利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何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小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合诉称:原告系包工头,2010年4月原告给被告建房,该工程于2010年6月交工,被告打了一张7000元的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又于2011年3月12日支付5000元,剩余2000元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2000元。被告罗小利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原告承包被告的建房工程,2010年6月工程完工,被告欠原告工程款7000元,嗣后被告支付5000元,尚欠2000元未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宋师2000元。”2011年8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欠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2000元工程款并出具了欠条,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罗小利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宋合欠款人民币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被告负担25元,连同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本院退付原告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何晓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千鹏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