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231号原告陕西福万家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伯锁。委托代理人王坷、罗飞,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飞。委托代理人王军、陈茜,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福万家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飞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福万家食品有限公司以自己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福万家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福万家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其余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刘延钰
人民陪审员 王平安
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傅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