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02696号
原告:王某。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杨新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肖 晟 来源: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02696号
原告:王某。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杨新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肖 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