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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初字第02696号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02696号

原告:王某。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杨新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肖 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