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莱城刑初字第145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栾某,汉,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高志华,山东众成仁和莱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武素珍,无业。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殿科,鲁中冶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退休工人。
被告:苏凤菊,马庄铁矿美容院个体户。
被告:苏士振,鲁中冶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动力厂工人。三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刑诉(201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素珍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栾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栾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审 判 长 谷 月
代理
审判员 杨荣涛
人民陪审员 谷道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宋晓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