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淳刑初字第36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利军,农民。2007年11月因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1年6月10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11)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利军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志长、
书记员宋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利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范利军在淳安县千岛湖镇采用插片捅门入室的手段多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1年1月2日清晨,被告人范利军窜至千岛湖镇人民路32号604室洪义成家,窃取人民币2000元。同月21日清晨,被告人范利军窜至千岛湖镇金鸡弄1幢2单元304室郑玉婷家,窃取人民币1800余元。同年2月12日清晨,被告人范利军窜至千岛湖镇园林村4幢1单元301室王小林家,窃取东芝牌M505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537元)、软壳中华牌香烟10包(价值人民币750元)、硬壳中华牌香烟12包(价值人民币540元)、硬壳利群牌香烟10包(价值人民币500元)、软壳阳光利群牌香烟26包(价值人民币910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237元。同年2、3月的一天,被告人范利军窜至千岛湖镇人民路11号3单元301室邓建华家,窃取人民币600元。同年3、4月的一天清晨,被告人范利军窜至千岛湖镇塘边弄10-1号201室方建英家,窃取人民币2000元。同年3月15日清晨,被告人范利军窜至千岛湖镇新安北路27号3幢1单元402室黄月清家,窃取人民币200余元。同年3月的一天清晨,被告人范利军窜至千岛湖镇排岭南路35号401室郑辉家,窃取人民币200元。同年4月8日清晨,被告人范利军窜至千岛湖镇排岭南路39-7号404室方仲阳家,窃取埃立特6618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02元。同年5月20日清晨,被告人范利军窜至千岛湖镇新安大街118号1单元203室杭州火烈鸟建材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窃取余泽胜华硕牌X43EJ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4239元。同月25日晚,被告人范利军窜至千岛湖镇枇杷园12幢1单元403室刘洪寿家,窃取人民币500元等物。同月28日晚,被告人范利军窜至千岛湖镇人民路11号1单元501室管竹平家,窃取人民币1500元。同月31日晚,被告人范利军窜至千岛湖镇排岭北路45-6号101室钱梨仙家,窃取人民币1100余元、24K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587元)、长嘴利群牌香烟5包(价值人民币100元)、阳光利群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35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00余元;同年6月1日晚,被告人范利军窜至千岛湖镇园林新村3幢1单元301室唐明媚家,窃取惠普牌CQ40-507AU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244元)及黄色背包1个。综上,被告人范利军实施盗窃13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7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黄金戒指1枚、埃立特6618手机1部、人民币2300元,钱物均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范利军归案后交代了小部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被告人于2007年11月因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08年10月6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利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洪义成、郑玉婷、王小林、邓建华、方建英、黄月清、郑辉、方仲阳、余泽胜、刘洪寿、管竹平、钱梨仙、唐明媚的陈述,证人黄长勇、陆芬红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2007)建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利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范利军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小部分盗窃犯罪,且当庭自愿认罪,公安机关依法追缴了部分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范利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范利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建中
人民陪审员 吕如意
人民陪审员 叶百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任璀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