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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民初字第1371号

柏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柏某;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柏某。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柏某负担。

审判员  汪洪宝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郝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