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反诉被告)黄某某,男,农民。被告(反诉原告)白某某,女,农民。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农民,系白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黄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白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反诉原告白某某亦于2011年11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其本诉应按撤诉处理。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本诉按撤诉处理。
二、准予反诉原告白某某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本诉原告黄某某负担(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反诉原告白某某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园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