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4083号罪犯杨鸿,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了(2009)甬仑刑初字第5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10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鸿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鸿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节祥
审 判 员 陈作岚
审 判 员 邵芳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代
书记员 何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