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740号
申请人:张同奎,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薛泽慧,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刘合才,男,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张同奎与被申请人薛泽慧、刘合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同奎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薛泽慧、刘合才的工资,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薛泽慧、刘合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齐河县支行的存款(工资)36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玉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