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中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冯西亮。被执行人赵喜凤。本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喜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赵喜凤名下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93号16号楼东4单元XX号的房屋所有权办理到冯西亮的名下(身份证号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万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