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4054号罪犯张小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1日作出了(2009)甬奉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10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小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小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小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小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节祥
审 判 员 陈作岚
审 判 员 邵芳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代
书记员 何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