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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广法执字第169号

马海军与广平县商业局饮食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4-05-26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海军,广平县商业局饮食服务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广法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马海军。被执行人广平县商业局饮食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耕魁,经理本院在执行马海军申请执行广平县商业局饮食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100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为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1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广法执字第16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张维军

审判员  张 刚

审判员  刘 培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