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金执字第00445号

汝社会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445号申请执行人汝社会,男,生于一九五四年五月六日,汉族,住渭滨区新宝路。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同盟路1号。法定代表人催波,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汝社会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1)金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汝社会赔偿70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赔偿款履行完毕。此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程淑芹

审判员 胡耀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闫宏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