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380号原告陈淑先,女,194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彭红,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彭立波,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野,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彭立华,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石荷蓉,女,195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先、彭红、彭立波与被告彭立华、石荷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淑先、彭红、彭立波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淑先、彭红、彭立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先、彭红、彭立波撤回起诉。
审判员 叶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肖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