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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945号

何浩、王彬、吴恒兵、刘显川等 42 人与陕西荣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945号申请执行人何浩、王彬、吴恒兵、刘显川等42人与陕西荣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42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01369号、01346号、01340号、01360号(共42案)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荣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荣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在长安区子午大道韦郭路十字向北100米有楼盘正在预售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陕西荣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长安区子午大道韦郭路十字向北100米所有的楼盘予售。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所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孙新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