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299号原告车某某。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车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冀 明
审 判 员 王亚锋
人民陪审员 居振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锋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