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19号
原告:孙某某。
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王信强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邵列云
审 判 员 叶黎婷
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代
书 记员 陈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