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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执一字第00370-1号

西安永兴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永兴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一字第00370-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永兴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峰,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电科技产业园C座2层220。法定代表人刘浩,董事长。西安永兴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永兴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7983.6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28303.66元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建

审判员 王 虹

审判员 雷安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永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