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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666号

上诉人万××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万××,深圳市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6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

上诉人万××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永××有限公司(下称永××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1)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本院应上诉人万××的请求到源××大厦管理处调取被上诉人永××公司在源××大厦303深圳市新××有限公司装修时的工人出入证并对源××大厦管理处做了调查笔录。上诉人万××请求调查取证的目的是要以此证明永××公司转帐支付给上诉人万××的13000元是该项目的部分工程款。被上诉人永××公司认为该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永××公司转帐支付给上诉人万××的13000元是深圳市新××有限公司装修项目的部分工程款,其认为该款项属于恩达工程的工程款,并称在一审时提交的备注有”恩达工程工地泥水工工资”的银行交易记录可以证明。又查明,本院应上诉人万××的请求调取了被上诉人永××公司与恩达电路(深圳)有限公司有关装修工程的工程结算清单,上诉人万××申请调查取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其所做工程的工程量,被上诉人永××公司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其与恩达公司之间有关装修工程的工程量,不能证明上诉人万××所承包的部分泥水工程的工程量。再查明,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上诉人万××与被上诉人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上诉人万××与被上诉人永××公司均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

本院认为,上诉人万××与被上诉人永××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根据双方提交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银行交易记录》、《收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可知,本案中上诉人万××与被上诉人永××公司除存在劳动关系,还存在内部承包关系,本案中争议的款项除上诉人万××的劳动报酬外,还包含因内部承包关系而产生的承包款项。关于13000元的工程款问题。上诉人万××已确认收到该笔款项,该款项的支付时间及银行交易记录已可证实该款项系被上诉人永××公司支付给上诉人万××关于恩达公司泥水工程的相关款项。上诉人万××可另案主张其关于深圳市新××有限公司装修工程的工程款项。关于上诉人万××主张的15200元工资问题。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永××公司已就本案所涉恩达工程支付上诉人万××33500元,该款项已超出其所主张的15200元的数额,上诉人万××虽主张其之前收取的款项已垫付其他工人的工资,但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对其关于15200元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万××的其他诉求,因属于内部承包关系所产生的拖欠工程款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围,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上诉人万××可另循其他途径予以处理。综上所述,上诉人万××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蔡  劲  峰

审 判 员 黄  铎  斌

代理

审判员 郭    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继鹏(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