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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623号

汤利利与李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温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汤利利,李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王宇2011.11.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623号

申请执行人:汤利利。

被执行人:李丹。申请执行人汤利利与被执行人李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3日制作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丹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623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1年11月3日止,被执行人李丹欠申请人汤利利12000元,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或其他可供处理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周建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代)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