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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仪民初字第1887号

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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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仪民初字第1887号

原告:刘某某,���,汉族,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保平镇椿树湾街。身份证号码:511324197808167592。

被告:周某某,曾用名周某,女,汉族,1984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保平镇红豆湾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408127086。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全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廖仔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