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仪民初字第1887号
原告:刘某某,���,汉族,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保平镇椿树湾街。身份证号码:511324197808167592。
被告:周某某,曾用名周某,女,汉族,1984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保平镇红豆湾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408127086。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全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廖仔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