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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丽遂执民字第351-6号

李高标与江志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高标,江志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丽遂执民字第351-6号

申请执行人:李高标男性41岁汉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金田小区16幢中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362528197010092017

被执行人:江志英女性55岁汉族遂昌县妙高镇北街177号201室身份证号码:33252719551110006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年12月2日丽水遂昌法院(2010)丽遂商初字第1097号调解书,于201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志英立即履行借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江志英同意将坐落在遂昌县妙高镇公园路7号(产权证号:妙-000048**)的店面一间、遂昌县妙高镇北街177号201室(产权证号:妙-00004284)一套及遂昌县妙高镇北街177号202室(产权证号:妙-00004283)一套,共叁处房产作价100万元及利息(包括已付的10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李高标;

二、(2010)丽遂商初字第1097号调解书全部履行完毕;

三、以上叁处房产的过户手续由申请执行人李高标办理,相过户关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李高标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均尉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袁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