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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1239号

张侠与阜阳市石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均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侠,阜阳市石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均久,邦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阜阳营销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1239号

原告:张侠。

委托代理人:陈建梅,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石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阜阳市阜太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

被告:张均久。

被告:邦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阜阳营销部。住址:安徽省阜阳市奎星路8号3楼。

负责人:杨士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侠诉被告阜阳市石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均久、邦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阜阳营销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侠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侠撤诉。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926元,由原告张侠负担。

审 判 长  王 雷

审 判 员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