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64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贺炎,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免于收取。
审判员 祝西安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曹 琦2 百度搜索“”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64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贺炎,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免于收取。
审判员 祝西安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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