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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01648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64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贺炎,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免于收取。

审判员  祝西安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曹 琦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