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金民终字第1484号

金文伟、金海花与孔德录、孔祥磊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孔德录;金文伟;金海花;孔祥磊;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民终字第1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德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文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海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祥磊,现羁押于浙江省东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其定。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赵锦良。上诉人孔德录为与被上诉人金文伟、金海花、孔祥磊、原审被告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孔德录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孔德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 桦

审 判 员  楼淑馨

审 判 员  黄良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代

书记员  周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