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382号原告杨某某,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马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崔 毅
审判员 樊世元
审判员 祝西安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