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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01382号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马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382号原告杨某某,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马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崔 毅

审判员 樊世元

审判员 祝西安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