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02383号
原告: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胜利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5299963-8。
法定代表人:张少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杭州人本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石桥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陈思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人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