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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第00824号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824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龚留秀,赵恒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824号

原告:龚留秀,女,1956年9月出生,汉族,山东省金乡县人,田家庵汽运公司退休职工,现住本区夏郢孜谢二南北村8楼2单元2号,身份证号340404195609302622。

被告:赵恒荣,男,1952年2月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谢二矿退休职工,住所同原告,身份证号34040452021906。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留秀与被告赵恒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留秀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留秀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龚留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龚留秀负担。

审判员 丁 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刘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