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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刑初字第101号

张宝臣被告人张某、赵萍被告人赵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玩忽职守
当事人
张宝臣被告人张某,赵萍被告人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景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宝臣被告人张某,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北景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景县建设局房管所所长,住景县。2011年3月1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萍被告人赵某,女,1976年5月2日出生于河北景县,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景县建设局房管所工作人员,住景县。2011年3月1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刑诉(201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宝臣、赵萍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瑾初、陈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宝臣被告人张某、赵萍到庭参加诉讼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韩某(已判决)租用景县留府乡韩黄村一般农田64.11亩,非法改作他用,修建了衡水富康多食品有限公司办公楼、宿舍楼、车间。2009年4月-6月间韩某使用伪造的土地证先后到景县建设局房管所,为该公司的办公楼、宿舍楼、车间办理房产证。被告人张宝臣被告人张某、赵萍在办理该房产证过程中赵某在办理该房产证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土地证的真伪进行调查核实,为韩某办理了房产证,后韩某使用此房产证作抵押,在衡水市商业银行胜利支行骗取贷款1100万元。被告人张宝臣、赵萍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宝臣被告人张某、赵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宝臣且有被告人张某、赵萍的供述赵的供述,证人韩某、王某1、王某2、王某3、李某的证言,书证: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0)故刑初字第79号、80号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三份、景县国土资源局证明一份、景县建设局证明二份、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宝臣被告人张某、赵萍不正确履行职责赵某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刑事处罚,本院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宝臣犯玩忽职守罪罪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罪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赵萍犯玩忽职守罪罪被告人赵某犯玩忽职守罪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智华

审判员  刘俊杰

审判员  乜风凯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崔津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