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320号
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磊何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某某、杨某某长期躲避在外,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我们做工作其亲属自愿履行1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周法执字第003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宏刚
代理
审判员 侯建博
代理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朝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