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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经开执字第490号

申请人沈阳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某某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阳**物业有限公司,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经开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沈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男,满族,1979年3月10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于**,女,汉族,1963年6月2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经开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沈阳**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于**银行存款35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银行存款351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廷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印明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