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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平乍民初字第248号

王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5-01-0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乍民初字第248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军晓。

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苏妹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成丽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