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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2734号

王建夫与张佰君、董吉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夫,张佰君,董吉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73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夫,农民。被执行人张佰君,农民。被执行人董吉青,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建夫诉张佰君、董吉青民间借贷纠纷(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137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佰君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建夫借款1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董吉青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并承担诉讼费3300元、执行费215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73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 森 坤

审 判 员 华   锋

代理

审判员 唐 志 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熠(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