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海静波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月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东。
上诉人宁海静波电器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知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减免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书。因宁海静波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减免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证据和理由不足,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依法向宁海静波电器有限公司发出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宁海静波电器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海静波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知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根才
代理
审判员 何 琼
代理
审判员 侯 洁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郝梦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