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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成民终字第4260号

成都市竞成人力资源市场、成都市竞成职业介绍所与北京春香龙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竞成人力资源市场,成都竞成职业介绍所,北京春香龙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成民终字第4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竞成人力资源市场。住所地:成都市红星中路二段**号。负责人王君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勇。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竞成职业介绍所。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君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春香龙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后文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智永,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应功。上诉人成都竞成人力资源市场(以下简称竞成人力市场)、成都竞成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竞成职介所)与被上诉人北京春香龙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香龙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1)锦江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竞成人力市场、竞成职介所委托代理人赵勇,被上诉人春香龙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智勇、张应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0年11月3日,春香龙源公司与竞成人力市场签订一份《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春香龙源公司委托竞成人力市场招聘150人,春香龙源公司按照300元/人的标准向竞成人力市场支付委托服务费用,自本合同签订之日春香龙源公司向竞成人力市场预付委托服务费35000元,余额10000元在春香龙源公司面试完毕带离人员时一次性支付;自春香龙源公司应付款项实质进入竞成人力市场账户之日起15日个工作日内,竞成人力市场组织人员供春香龙源公司面试;春香龙源公司须对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和本委托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安全负全责;春香龙源公司在本委托全过程中,若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竞成人力市场有权终止其委托服务,所收费用不予退还;春香龙源公司招录的人员上岗之日起20天内,如因自身原因离职,由竞成人力市场再次免费为春香龙源公司另行补招人员;应聘人员到春香龙源公司的路费以及竞成人力市场带队人员的往返车费食宿费由春香龙源公司承担;春香龙源公司支付预付款后,如果竞成人力市场不能分批次组织本合同委托的招聘人数供春香龙源公司面试,竞成人力市场须按照实际面试人数按收取比例退费。合同签订后,春香龙源公司于2010年11月4日向竞成人力市场支付了委托服务费35000元。竞成人力市场向春香龙源公司提供了11人通过视频方式面试。春香龙源公司录用了11人。原审法院认为,春香龙源公司与竞成人力市场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春香龙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竞成人力市场预付了委托服务费35000元,但竞成人力市场仅为春香龙源公司招聘了11人,酿成纠纷,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竞成人力市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组织人员供春香龙源公司面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春香龙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故春香龙源公司要求解除春香龙源公司与竞成人力市场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春香龙源公司可以要求竞成人力市场退还委托服务费。故春香龙源公司要求竞成人力市场退还委托服务费317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因竞成人力市场不具备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竞成人力市场对外不能清偿的债务,应由法人单位竞成职介所负担。故春香龙源公司要求竞成职介所承担竞成人力市场的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判决:

一、解除春香龙源公司与竞成人力市场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

二、竞成人力市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春香龙源公司委托服务费31700元;

三、若竞成人力市场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由竞成职介所向春香龙源公司清偿。如果竞成人力市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元,由竞成人力市场负担。宣判后,竞成人力市场、竞成职介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预收的委托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理由:

一、根据双方签订的《竞成委托服务合同》,上诉人事实上在约定的面试时间内,为被上诉人宣传组织面试人数超过200人以上,其中只有11人远程面试后同意到被上诉人的单位就业,上诉人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不应退费;

二、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在委托过程中,若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上诉人有权终止其委托事务,所收费用不予退还。1、上诉人成功输送到被上诉人就业的11人,发现被上诉人在招聘面试时所讲情况与实际用工情况不一致,集体要求领取工资后离职,被上诉人不仅扣押该11人的身份证原件,也不结算工资,导致发生纠纷,后经派出所协调,该11人才最终拿到身份证原件得以回家;2、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三、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于法于理无据。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分别在合同约定的面试时间内组织了三次视频面试,为被上诉人宣传组织面试人数超过200人以上,其中只有11人面试后同意到被上诉人的单位就业,对此结果上诉人用公函传真方式告知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未提出过异议。

被上诉人春香龙源公司答辩称,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受托人只有完成委托事项才能收取委托报酬和费用,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招聘人员,理应将未招聘人员的款项退还给被上诉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二审中,上诉人竞成人力市场、竞成职介所向本院提交:面试轨迹证明、面试人员简历表、面试记录表、面试者身份证复印件、面试证明,对上述证据,被上诉人春香龙源公司认为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对真实性有异议,不同意质证。

本院认为,上诉人竞成人力市场、竞成职介所在二审中提交的上述证据,因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对真实性不能确认,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竞成人力市场与被上诉人春香龙源公司签订的《竞成委托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竞成人力市场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春香龙源公司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春香龙源公司在支付了预付款后,如上诉人竞成人力市场不能分批次组织委托的招聘人数供被上诉人春香龙源公司面试,上诉人竞成人力市场应按照实际面试人数按比例退费。对于上诉人竞成人力市场提出其已向被上诉人春香龙源公司提供了200余人面试,故其不应退费的上诉主张,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春香龙源公司委托上诉人竞成人力市场招聘150人,根据合同约定,竞成人力市场应在春香龙源公司应付款实质进入竞成人力市场账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即在2011年11月4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供春香龙源公司面试,对此,因被上诉人春香龙源公司认可上诉人竞成人力市场提供了11人供其面试,而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约定组织200余人供春香龙源公司面试并经春香龙源公司确认,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竞成人力市场提出被上诉人春香龙源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法行为,竞成人力市场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的上诉主张,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竞成人力市场对其该项上诉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竞成人力市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其实际向被上诉人春香龙源公司提供面试的人数按比例向春香龙源公司退费。综上,原审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由上诉人竞成人力市场、竞成职介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廖方

代理

审判员  叶歆

代理

审判员  宋巍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