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5379号原告张建华。被告贾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与被告贾苏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蒲婷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鲍 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
张建华与贾苏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5379号原告张建华。被告贾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与被告贾苏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蒲婷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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