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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5379号

张建华与贾苏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建华,贾苏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5379号原告张建华。被告贾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与被告贾苏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蒲婷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鲍 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