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777号原告北京宁伦康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南一村沙阳路口346号。法定代表人柯永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花椒园街48号。法定代表人赵亚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宁伦康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宁伦康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宁伦康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98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宁伦康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喜 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赵萍(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