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南民初字第777号

北京宁伦康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宁伦康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777号原告北京宁伦康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南一村沙阳路口346号。法定代表人柯永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花椒园街48号。法定代表人赵亚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宁伦康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宁伦康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宁伦康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98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宁伦康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喜 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赵萍(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