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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二初字第376号

杜国动与李景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二初字第376号原告杜国动,农民,景县温城乡后野望村。被告李景瑞,农民。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国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立岩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赵洪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