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二初字第376号原告杜国动,农民,景县温城乡后野望村。被告李景瑞,农民。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国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立岩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赵洪宾 来源:百度搜索“”
杜国动与李景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二初字第376号原告杜国动,农民,景县温城乡后野望村。被告李景瑞,农民。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国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立岩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赵洪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