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开商初字第630号
原告:詹某某。
被告:汪某某。
被告: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某与被告汪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某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詹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某某的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某撤回对被告方某某的起诉。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继续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叶诗靖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蒋 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