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衢开商初字第630号

詹某某与汪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詹某某,汪某某,方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开商初字第630号

原告:詹某某。

被告:汪某某。

被告: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某与被告汪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某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詹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某某的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某撤回对被告方某某的起诉。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继续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叶诗靖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蒋 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