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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741号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四川凯越置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四川凯越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静静,女,1979年4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一般授权。被告四川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中路2段70号。法定代表人余长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乐平,四川合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凯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镇正东街。法定代表人安春林。委托代理人魏洁来,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四川凯越置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捷

人民陪审员 张 瑾

人民陪审员 付 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亚朋